阿秋喇嘛开示:放生行为之几种杜绝
二、不观察地点、水质
如果被放之众生,能放其为适于它生长的环境,则对其有极大好处。反之,若只顾放而不观察所放的地点,则对其害处多多。如将野兔置于众人处,飞鸟放于易捕地,鱼儿放入被化工原料污染的确无法生存的河流水域等。
四、不得区分大小贵贱
一味追求数量,而对某部分众生远离慈心。如见两盆鱼,心想若放这盆躯体小的众生,则价钱和数量要比放那盆躯体大的合算。或思维买一大堆田螺的钱,还不够买一只甲鱼的金额。因而弃大舍贵,择小选贱。这样一来,势必会造成未被解救生命的众生怨恨与嗔怒。孰不知躯体越大,价格越昂贵的众生,你放了它,功德也越大。所以放生时不要带着选择和预备买何品种的心去买生,应当遇见什么,就买什么。
六、不善回向
很多人因为自以为不去执着功德利益,而凡有放生皆不去好好回向。孰知因果成熟,是必然之势。不重视回向,会导致大量功德转化为人天福报,为将来往生乃至成佛,形成阻碍。所以每个修行的人,一定要使功德转向出世间的种种成佛利益。而且放生行为,因其是有为法中最为殊胜的功德之故,功德成熟非常迅猛。若放生勤恳,甚至即生福德利益现报,所以放生者切要善于回向。免大量功德流于人天无意义消耗的福报也。
对于有的地区已形成此局面者,虽无法挽回,但应亡羊补牢,注意宣传给新的放生者这个道理,至少使这种局面保持在最小范围即可。但万万不可因为觉得造成此局面不好,便不去放生,退失信心,使更多众生流于他人的口腹。总之,放生要比不放功德殊胜。
八、倘使工作失误,勿轻易自咎
释放与解救他人的生命,永远没有过失。许多放者因为工具、因缘及种种不利因素,使所购众生不能全数尽活,便于亡者自愧有罪恶感。实际众生从生到死,皆受制于因果,假如你尽力做了,它还是于放前死亡,实属因缘所使。彼既便如此,亦要比被人刀刃烹煮者幸之万倍,据说畜生之苦,不但苦于死时之剧痛,死后之剖解、烹食、乃至被消化后,其痛苦的知觉方无。故这对于被放者而言,使其少苦而终,且免受死后之剧烈痛苦,仍具备不小贡献。况且你把放生的功德回向给他们,对其今后,仍具备积极深远的意义。故而应知放生因悲心之故,无过失而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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